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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乐游戏怎么样:【山西市场导报】山西发布10个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典型案例

发表时间:2026-04-30 19:27:25 来源:多乐游戏怎么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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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年以来,我省各级市场监督管理(知识产权)部门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强化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工作,有效保障了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助力我省经济高质量发展。现选取部分典型案例,予以公布。

  经调查审理,大同市知识产权局认为涉案侵权产品落入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被请求人专利侵权行为成立,责令被请求人立即停止使用专利侵权产品行为。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涉外专利行政裁决案件,涉及涉外专利权人、中国独占被许可人以及国内涉嫌侵权方三方主体。知识产权管理部门通过行政裁决程序,快速认定侵权行为并责令侵权方立即停止使用被控侵权产品,彰显了我国对涉外知识产权平等对待与严格保护;明确了专利独占许可合同中被许可人在知识产权行政裁决程序中的独立地位与合法权益,保障了被许可人通过合法许可获得的市场预期利益;充分发挥了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专业、高效的优势,对于优化创新环境、促进技术引进与许可,具有重要的典型意义和积极的示范效应。

  经调查审理,晋城市知识产权局认为被请求人在请求人专利权法律状态有效的情况下,为生产经营目的销售被控侵权产品,构成对请求人专利权的侵害,被请求人提出的现有技术抗辩及合法来源抗辩均不能成立。晋城市知识产权局依法作出行政裁决:责令被请求人立即停止销售侵权产品,并且不得许诺销售、使用尚未售出的侵权产品或者以任何其他形式将其投放市场。

  该案是一起典型的“现有技术抗辩”与“合法来源抗辩”交织在一起的专利行政裁决案件。知识产权管理部门精准查明事实,正确适用法律,维护专利权人合法权益。该案件的典型意义在于:一是强调了“现有技术抗辩”需承担严格的举证责任。现有技术抗辩需要当事人提供充分、有效的证据进行比对。行政裁决机关在审理中严格遵循了“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维护了专利权的稳定性,防止现有技术抗辩被滥用;二是明确了“合法来源抗辩”不改变侵权行为成立的性质。合法来源抗辩仅涉及赔偿责任承担问题,但并不影响侵权行为本身的成立;三是规范了工程建设领域的专利实施行为,对于警示建筑行业上下游主体在采购、使用相关建材时需履行合理的知识产权注意义务,具有积极的引导作用。

  经调查审理,长治市知识产权局认为,涉案产品来源某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该公司为专利权人与其他两家公司共同合资成立,专利权人占股30%,但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该公司已获得专利权人就涉案专利的合法实施许可,该公司生产使用不能视为专利权利人自己实施专利,被请求人不构成专利侵权的理由不成立。长治市知识产权局作出行政裁决:涉案产品的结构和特征与专利“用于型材轨道的钢轨接头的铰接钢轨导通”完全相同,构成专利侵权,责令被请求人自本决定下达之日起不得购买、使用涉案侵权产品。

  本案是一起涉及涉外专利排他许可、合法来源抗辩认定以及关联企业生产行为法律性质界定的典型专利侵权行政裁决案件。其典型意义在于:一是明确了排他许可被许可人在专利侵权纠纷中的请求权地位,体现了我国专利行政保护对合法许可关系下不同权利主体地位的充分尊重与保障;二是厘清了“合法来源抗辩”的认定标准,涉案产品最终来源方某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仅为专利权人的参股公司(占股30%),关联企业身份不等于专利合法实施授权,其生产行为不能等同于专利权人自己的专利实施行为;三是对终端使用者的警示与规范作用,即便使用者是通过正常采购渠道购买产品,但如果产品来源本身未获得合法有效的专利授权,使用者仍构成侵权,警示市场主体在采购涉及专利技术的设备或产品时,应当对产品来源的专利授权状况进行审慎核查,否则可能面临侵权风险。

  鉴于涉案专利已被国家知识产权局宣告该专利权全部无效,太原市知识产权局作出行政裁决:驳回请求人的全部处理请求。若经司法审查涉案专利权维持有效的,请求人可另行提出裁决请求。

  本案是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中适用“先行裁驳,另行请求”审理模式的典型案例。在涉案专利被宣告全部无效后及时驳回处理请求,同时保留权利人在专利权恢复后的救济途径。采用“先行裁驳,另行请求”的方式审结该案,在保障权利人合法权益的同时,也避免了因专利权的不稳定给相关当事人及社会公众造成影响,体现了行政保护兼顾效率和公平的特点,为同类案件办理提供了可借鉴的实践样本。

  经调查审理,被请求人租借给他人使用的涉嫌侵权防护栏固定底座落入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大同市知识产权局作出行政裁决:认定被请求人的行为构成侵权,责令其立即停止使用专利侵权产品。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实用新型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案件。警示市场主体不知情不能成为免责理由,专利侵权风险不仅存在于生产、销售环节,亦广泛存在于流通和使用环节,任何未经许可的使用行为均可能面临法律追责。同时引导市场主体在租赁合同中需明确知识产权侵权责任条款,完善风险防控机制,对于推动全社会树立尊重和保护知识产权意识,营造公平竞争、规范有序的营商环境具有现实意义。

  经调查审理,临汾市知识产权局认定被控产品落入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专利侵权行为成立,临汾市知识产权局依法作出行政裁决:责令被请求人立即停止使用涉案专利侵权产品。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实用新型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案件。本案知识产权管理部门精准适用侵权判定规则,高效作出行政裁决,及时维护专利权人合法权益,彰显行政保护快速、专业的优势,同时警示市场主体在经营活动中,要强化知识产权意识,加强知识产权管理,规避知识产权侵权风险,对于严格保护知识产权,维护合规经营的良好市场环境具有积极推动作用。

  经调查审理,朔州市知识产权局认为涉案产品与专利产品均为酒类包装盒,在整体色彩、形状、图案设计及布局结构等方面高度近似,仅在部分文字内容上存在细微差异,通过整体观察、综合判断,涉案产品落入专利保护范围,被请求人侵犯了请求人的外观设计专利权。朔州市知识产权局依法作出行政裁决:责令被请求人立即停止销售侵害请求人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产品。

  本案涉及酒类包装盒外观设计的保护,保护核心为整体色彩、形状、图案及布局结构,字音字义等不属保护范围,有助于统一外观设计侵权纠纷的判定尺度,为同类案件处理提供重要指引。本案从案件受理到办结仅用了3个工作日,充分体现了行政裁决的高效性,通过快速响应、现场勘验、合议审理等方式,既有效维护了专利权人的合法权益,也显著降低了权利人的维权成本,获得了权利人的高度认可。

  经调查审理,运城市知识产权局认为,被控侵权产品与涉案专利产品类别相同。经整体观察、综合判断,两者在整体轮廓、结构布局、关键设计要素等方面均构成相似,被控产品外观与涉案专利产品设计主视图实质相同。被控产品落入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被请求人侵权行为成立。运城市知识产权局依法作出行政裁决:责令被请求人立即停止制造、销售、许诺销售侵害请求人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产品,并销毁侵权产品成品、半成品及专用于制造侵权产品的模具。

  本案系制造业外观设计专利侵权纠纷的典型案例。案件办理中知识产权管理部门严格遵循“整体观察、综合判断”原则,准确区分产品设计要点与非实质性细节差异,清晰界定了外观设计专利的保护范围,为同类工业产品外观侵权判定提供了实践指引。同时,本案强化了展会知识产权保护,针对被请求人在行业展会许诺销售侵权产品的行为予以规制,明确许诺销售属于专利侵权行为的重要表现形式,警示市场主体在商业推广中需严守知识产权边界,有效遏制展会等公开商业活动中的侵权现象。

  在案件调查审理中,鉴于双方均有调解意愿,运城市知识产权局主持达成调解协议,约定:被请求人承诺在15日内回收并置换已流入市场的涉案侵权产品;被请求人承诺不再继续销售、许诺销售侵犯涉案外观设计专利权的相关产品;若请求人发现被请求人仍存在上述侵权行为,仍保留追究的权利。

  本案作为知识产权行政调解的典型案例,彰显了多元纠纷化解机制在保护创新成果、规范市场秩序中的重要作用。案件处理中,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充分考量被请求人系无意识侵权、侵权产品数量有限等情节,灵活确定了“回收并置换”的责任承担方式,既有效遏制了侵权产品的继续流通,也为善意经营者提供了切实可行的纠错路径。通过高效立案与调解,既快速维护了专利权人的合法权益,也为侵权方提供了纠错整改的合理空间,实现了共赢发展的良好效果。同时,该案为同类消费品外观设计专利纠纷的处理提供了参考范式,既强调了专利授权后受法律严格保护的原则,也体现了行政调解高效、灵活化解矛盾的优势,有助于推动形成尊重创新、诚信经营的市场环境,为中小企业创新发展筑牢法治保障。

  经审理,晋城市知识产权局认为涉案专利与被控侵权产品均为包装盒,用途相同,在整体视觉效果上无实质差异,易使普通消费者产生混淆。依据“整体观察、综合判断”的原则,认定被控侵权产品落入涉案专利权保护范围,被请求人行为构成专利侵权。随后,双方在晋城市知识产权局主持下自愿达成调解协议:被请求人诚恳道歉,承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召回并销毁全部涉案包装盒,并保证不再以任何形式投入市场;约定了监督和承诺条款。请求人接受被请求人道歉,并承诺在被请求人如实履行和解协议约定的自身义务前提下不再追究其此次侵权责任。

  本案是知识产权管理部门通过“专业认定+柔性调解”高效化解外观设计专利侵权纠纷的典型实践,充分体现了知识产权行政保护的独特优势。本案中,知识产权管理部门既发挥侵权认定的裁判职能,又承担矛盾化解的协调作用,促使侵权方主动担责、权利方及时止损,实现了保护创新与规范市场的双重目标,为知识产权领域行政调解工作提供了可复制、可推广的实践样本。